尊敬的保险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人)有关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项敬告如下:
一、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能正常旅游,年满1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由旅行社组织的游客、随团导游、领队、司机等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下文统称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者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旅游产品/保险金额/种类 |
国内旅游 |
出入境旅游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意外伤害 |
70000 |
10 |
210000 |
30 |
意外医疗 |
30000 |
90000 |
四、责任免除
1、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9)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3)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通知方式为电话报案,报案电话:95500,并准确记录下报案号。
六、意外保险理赔事宜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后需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被保险人一定要保存好病历、处方、发票、检查报告等原件,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先行承担。
七、其他
未尽事项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的保险条款为准。